
污水由排水系统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的格栅井,去除颗粒杂物后,进入调节池,进行均质均量,调节池中设置液位控制器,再经液位控制仪传递信号,由提升泵送至A级生物接触氧化池,进行酸化水解和硝化反硝化,降低有机物浓度,去除部分氨氮,然后入流O级生物接触氧化池进行好氧生化反应,O级生物池分为两级,在此绝大部分有机污染物通过生物氧化、吸附得以降解,出水自流至二沉池进行固液分离后,沉淀池上清水池消毒,清水流入清水池直接达标后回用或外排。
由格栅截留下的杂物定期装入小车倾倒至垃圾场,二沉池中的污泥部分回流至A级生物处理池,另一部分污泥至污泥池进行污泥消化后定期抽吸外运,污泥池上清液回流至调节池再处理。

对于综合医院(不带传染病房)污水处理可采用“预处理→一级强化处理→消毒”的工艺。通过混凝沉淀(过滤)去除携带*、病菌的颗粒物,提高消毒效果并降低消毒剂的用量,从而避免消毒剂用量过大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医院污水的一级强化处理一般采用混凝沉淀、过滤、气浮等工艺。过滤的固液分离方式需要反冲,操作管理较为复杂,而气浮工艺中气体释放易导致二次污染。所以医院污水中一般采用混凝沉淀工艺。医院污水经化粪池进入调节池,调节池前部设置自动格栅,调节池内设提升水泵。污水经提升后进入混凝沉淀池进行混凝沉淀,沉淀池出水进入接触池进行消毒,接触池出水达标排放。
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接触池的污泥及栅渣等污水处理站内产生的垃圾集中消毒外运。消毒可采用巴氏蒸汽消毒或投加石灰等方式。加强处理效果的一级强化处理适用于处理出水*终进入二级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医院。
医院废水排放要求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废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废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废水。
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废水与非传染病房废水分开。传染病房的废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废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 加工定制: | 是 |
| 处理水量: | 50 m3/h |
| 型号: | YHAO |
| 贮气罐容积: | / m3 |
| 流量计规格: | / m3/min |
| 出水管口径: | / mm |
| 进水管口径: | / mm |
| 外形尺寸: | / |